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 )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Ⅰ.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Ⅱ.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Ⅲ.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Ⅳ.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A)Ⅰ、Ⅳ
(B) Ⅰ、Ⅱ、Ⅲ、Ⅳ
(C) Ⅱ、Ⅲ、Ⅳ
(D) Ⅰ、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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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助理、派遣或实习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直接参与基金投顾业务。
- 2员工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即可开始销售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 3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 4至少多久()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 5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参照《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