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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 2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 4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 5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