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主要原因是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相应处罚。这种处罚是
(A)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B)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C)两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D)两年内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药品安全法律责任试题
-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是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故意使用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该定性为
- 3根据《药品管理法》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并且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为
- 4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 5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将标签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应该认定为
- 6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