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对记录报告环节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一案一记录”的方式,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其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等因工作职责过问了解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确保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事项包括:
(A)案件当事人姓名,承办人单位、姓名
(B)干预、插手和过问人姓名及单位与职务
(C)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和在场人姓名
(D)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方式与内容
(E)记录人姓名及工作部门 (F)所附相关材料目录。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干预、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口头方式干预、插手、过问时,有知情人或在场人的,应当由知情人或在场人签名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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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公安机关聘请或委托的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侦查内卷。
- 2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侦查内卷。
- 3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行一案一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的,须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4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记录情况,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记录信息。不得过问、干预,不得转递、打探,不得说情、招呼。应当恪守法律,应当拒绝,应当告知。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全市公安机关要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基层组织生活会及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会,主动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制度情况。
- 6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