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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

多选题 :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A)在线索核查、受案、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采取、解除、变更、移送起诉、涉案财物处置、案件审核、执法监督等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B)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办案人员是否严格履行告知案件当事人“三个规定”义务,要在记录报告中备注)

(C)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D)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函、发文等形式,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E)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或选择性取证的: (F)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改变案件定性或做出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决定的 (G)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要求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将涉案款物移送或不移送,或者要求将涉案款物移送特定机关或关系人的 (H)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提出违反规定的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的;非因履行职责或正当程序,批示、转交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单方提交的案件材料或鉴定、审计等司法文书,提出违反规定的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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