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与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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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 2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落实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发生,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推动“三个规定”的全面落实。
- 3警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律咨询行为应与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严格区分,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咨询、诉求解决、权力救济途径的,不予记录。
- 4报告和汇总。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部门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受理;执法办案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账》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效能,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为重点,负责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查办;负责移送、处置信访工作中和督察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
- 5公安民警与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
- 6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应当强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