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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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制部门。负责对被干预、插手和过问的案件是否公正处理进行认定,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记录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 2报告和汇总。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部门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受理;执法办案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账》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效能,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为重点,负责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查办;负责移送、处置信访工作中和督察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
- 3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对记录报告环节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一案一记录”的方式,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其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等因工作职责过问了解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侦办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确保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事项包括:
- 4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行一案一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的,须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5审查确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以及案件涉及警种部门协调进行初步审核。由法制部门按每季度对执法办案单位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审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移送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 6填写《记录表》。公安民警和执法办案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遇有或发现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时,按照要求在山西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