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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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和汇总。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部门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受理;执法办案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账》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效能,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为重点,负责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查办;负责移送、处置信访工作中和督察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
- 2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公安机关聘请或委托的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侦查内卷。
- 3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 4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 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下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违规违纪线索;对公安业务部门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审查,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和通报。
- 6警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律咨询行为应与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严格区分,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咨询、诉求解决、权力救济途径的,不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