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记录情况,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记录信息。不得过问、干预,不得转递、打探,不得说情、招呼。应当恪守法律,应当拒绝,应当告知。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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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下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违规违纪线索;对公安业务部门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审查,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和通报。
- 2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 3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 4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外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当接触的线索进行处置:
- 5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 6审查确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以及案件涉及警种部门协调进行初步审核。由法制部门按每季度对执法办案单位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审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移送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