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汇总。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部门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受理;执法办案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账》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效能,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为重点,负责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查办;负责移送、处置信访工作中和督察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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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查确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以及案件涉及警种部门协调进行初步审核。由法制部门按每季度对执法办案单位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审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移送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 2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应当强制记录:
- 3报告和汇总。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过问案件情形的,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记录事项涉及部门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受理;执法办案业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记录台账》和《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报告纪检监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效能,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为重点,负责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查办;负责移送、处置信访工作中和督察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
- 4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5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外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当接触的线索进行处置:
- 6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落实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发生,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推动“三个规定”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