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题
- 1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 2领导干部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开展的执法办案、审核监督活动,应以组织名义和书面形式进行,口头进行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 3审查确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以及案件涉及警种部门协调进行初步审核。由法制部门按每季度对执法办案单位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形进行审查,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后移送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 4公安民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初次予以提醒、告诫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 5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侦查内卷。
-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下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违规违纪线索;对公安业务部门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审查,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