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题
- 1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公安机关聘请或委托的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侦查内卷。
- 2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以下方式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外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当接触的线索进行处置:
- 3公安民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初次予以提醒、告诫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 4警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律咨询行为应与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严格区分,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咨询、诉求解决、权力救济途径的,不予记录。
- 5公安业务部门(市局各执法办案单位、分县局各执法办案单位)。负责对领导干部干预公安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记录。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民警在山西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如实填报;以分县局、相关业务警种为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记录台账》(以下简称《记录台账》)。
- 6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审查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