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阳泉市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题
- 1公安民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初次予以提醒、告诫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 2党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公安机关聘请或委托的特约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照工作程序研究提出的参考意见,不予记录,但相关材料要装入侦查内卷。
- 3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记录表》及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应当装入侦查内卷。
- 4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 5公安民警与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执行。
- 6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落实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发生,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推动“三个规定”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