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试题
- 1有国家药品标准而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当按照同名同方药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其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情况,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
- 2生产工艺及辅料等的变更不应当引起药用物质或者药物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生产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生产工艺及品质保障的要求。
- 3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上市申请实施简化注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4替代或者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味或者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应当基于处方中药味组成及其功效,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与原药品进行药学、非临床有效性和/或者非临床安全性的对比研究。替代或者减去处方中已明确毒性药味的,可与安慰剂对照开展III期临床试验。替代或者减去处方中处于濒危状态药味的,至少开展III期临床试验的比较研究。必要时,需同时变更药品通用名称。
- 5新药材及其制剂的注册申请,应当提供该药材性味、归经、功效等的研究资料,相关研究应当为新药材拟定的性味、归经、功效等提供支持证据。
- 6改变已上市药品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说明改变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应的非临床研究,并围绕改良目的开展临床试验,证明改变给药途径的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