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经审查认为办案机关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不完整或者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审查受理时间自相关材料修改完成或者补齐之日起计算。
- 2经审查认为办案机关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不完整或者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审查受理时间自相关材料修改完成或者补齐之日起计算。
- 3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应当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作出,并加盖印章,抄送作出原国家秘密鉴定结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4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国家秘密鉴定结论的,应当说明依据或者理由;改变原国家秘密鉴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并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 5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办案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6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