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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三于2017年9月26日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约定2017年10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在交接过程中,张三发现自己怀孕5周,随后向公司表示不愿离职,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已安排人接替张三的工作,希望按照之前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于10月17日通知张三在10月31日前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但张三拒绝签收通知。此后公司在10月30日又向张三发出通知,要求其在10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张三于10月31日收到通知书后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表示自己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存在重大误解,且自己当时已经怀孕,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起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假设张三已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又要求撤回,公司能够做以下哪种处理?()

(A)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B)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C)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延后至张三哺乳期结束

(D)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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