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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6日,赵某在县工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以后,赵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余款7万元以及利息没有归还。2003年9月15日,县工行从赵某单位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了赵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18549.93元。后来赵某所在单位向赵某索款,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9月20日,赵某将其一栋1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赵某所在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赵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合同。请问,赵某所在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A)有权,因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降低自身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B)无权,赵某单位无权干涉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契约自由不容侵犯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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