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妻子于1986年结婚,生育了一儿一女。后来因感情不和,王某外出打工,孩子由妻子一人抚养至今。由于家庭困难儿子辍学外出打工,女儿今年刚考入师范学院。面对严峻的家庭状况,2009年11月10日,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一笔补偿金。请问,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A)有权,因为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B)无权,当初离婚时已将孩子判决给妻子,现时隔多年,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再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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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权,因为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B)无权,当初离婚时已将孩子判决给妻子,现时隔多年,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再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