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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3施工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 5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