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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五章监督管理
- 2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3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 4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5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六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