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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2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再贮存危险废物的时候,即可存放其他非危险废物。
- 3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第103条)
- 4()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91条)
- 5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停业或者关闭。
- 6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