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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抵押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由此可知,债权人甲将部分债权转让给戊之后,戊可以在其享有的200万债权份额内对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知,戊可以请求丙或者丁任一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丙和丁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并且戊有权选择丙或者丁任一人在担保价值范围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责任。故AB(C)D项均错误。

(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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