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诚信档案,实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共同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1.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诚信档案,实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共同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