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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 2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 3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 4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5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6对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