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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2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 3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4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 5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