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
答: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听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
(6)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再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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