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审批和宣布。党支部将处置决议报基层党委。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审批处置决议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接到批复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加盖党支部公章或者党支部书记签字的书面通知送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 2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发现流动党员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及其上一级基层党委书面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建议。
- 3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 4对调查核实中发现党员具有两种及以上应当受限期改正处置情形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期满后,应当就其不合格情形改正情况逐一讨论,全部改正的作出限期改正合格决议;如存在没有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5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结果,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应当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通报。
- 6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个月,最长不超过()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