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对调查核实中发现党员具有两种及以上应当受限期改正处置情形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期满后,应当就其不合格情形改正情况逐一讨论,全部改正的作出限期改正合格决议;如存在没有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2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 3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视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
- 4对组织处置不及时或者故意拖延不作处置的,责令党支部限期开展处置工作。
- 5调查核实。党支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基层党委应当派人指导。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谈话、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调查核实材料上注明。
- 6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