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 2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 3党员受到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 4对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5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审核把关与督促落实,对基层党组织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定期对组织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 6限期改正期满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合格或者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等相应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