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 2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 3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 4对党员存在不合格情形,但所在党支部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以及党员大会因故无法表决的,由基层党委直接调查。
- 5对限期改正合格的,报基层党委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 6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