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党员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工作委员会,下同)进行事前备案。
- 2组织处置决议自有最终审批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审批之日起生效。
- 3党员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党支部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基层党委对处置决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
- 4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 5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 6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