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试题
- 1党员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党支部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基层党委对处置决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
- 2党员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党支部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基层党委对处置决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
- 3对故意包庇、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4提出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对拟不予处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报基层党委研究审批。
- 5对组织处置不及时或者故意拖延不作处置的,责令党支部限期开展处置工作。
- 6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