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首页->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微考学堂微考学社

更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试题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