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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E)【解析】 undefinedA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根据上述法条,金某对其院墙享有所有权,某广告公司在金某的院墙上涂画广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A选项正确。 B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条,院墙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权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请求权。B选项错误。 C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上述法条,金某作为院墙的所有权人,广告公司未经金某同意在其院墙上刷写广告的行为侵害了金某的财产权,故有权请求广告公司赔偿,即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C选项正确。 D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上述法条,广告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侮辱、诽谤金某,不构成对金某名誉的侵害,故无需为其恢复名誉。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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