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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