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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想转让出资给庚,丙、丁、戊表示同意,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不正确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E)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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