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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 )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A)所在地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所在地市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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