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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当认定为中小企业。
- 3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 (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4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 (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5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6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