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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6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