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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2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5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