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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所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口头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3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1--3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质疑函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日内做出答复。
- 5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