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题
- 1(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 2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 3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4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还应符合第三章第六节相应条款的要求。
- 5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 6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