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题
- 1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2(四)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 3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
- 4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 5(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 6(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