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题
- 1(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
- 2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 3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4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 5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
- 6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自动设备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自动设备密闭性应能有效防止鼠、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