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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
-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加强法律知识人才培养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投入、金融服务、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支持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集和施工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 5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