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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户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农村清洁化能源体系,推进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
-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四川特色品牌,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禁用限用规定,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