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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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力度。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建立省级统筹调剂机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坚持县级主体,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发展优秀农业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
- 3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 4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示范推广;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大力扶持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
- 5违反《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