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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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中心镇,规范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承载能力和人口吸引力、集聚力,赋予相应管理权,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以城带乡、镇村联动发展。
- 3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4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 5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