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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强产业基地建设,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四川特色品牌,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特色小镇、生态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
- 5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四川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促进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农艺社会化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农业发展,强化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 6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