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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安排不低于当年下达或者核算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加强法律知识人才培养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 4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效能,加强村级综合文体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智慧广电”网络乡村全覆盖,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体育下乡、戏曲进乡村、健康教育巡讲;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挖掘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培养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实施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行动,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市场转型升级。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特点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类别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