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哪项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B)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C)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D)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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