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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哪项行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A)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B)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C)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D)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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